2022年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奖补经费和流程、材料、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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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利用发展等活动,成效显著且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传承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入驻;
(三)有较为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开展传承活动必需的经费保障;
(四)有较为明确的传承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有系统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或数据库;
(五)以授徒或培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且成效显著。
同等条件下,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再认定为省级传承基地。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流程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传承基地进行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推荐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各市(省直管县)申报数量最多不超过本市(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材料
(一)申报函: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或省属单位推荐申报省级传承基地的函,对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推荐单位相关信息汇总表(附件1);
(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书(附件2);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该申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附件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传承基地候选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传承基地名单,予以公布并授牌。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时间
省级传承基地于每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
一、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一)非遗记录经费
1. 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收集整理项目的历史文献与实物,完整记录非遗项目存续状况。
2. 支持用文字与影像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其个人化的技艺信息,如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技艺流程等。
(二)非遗数据库建设经费
1. 支持利用田野采集成果,整理完善非遗项目与传承人档案信息,建立非遗原始信息数据库,为学术研究与宣传普及提供资料依据。
2. 支持与高校、专家广泛联系,全面收纳社会各层面的非遗研究成果,建立非遗学术数据库,为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三)非遗传承传播经费
1. 扶持设立非遗传承基地、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厅)、传统工艺工作站等非遗传承体验场所。
2. 支持剧(节)目整理、编导排练、人才培养、收徒传艺、展示推广等工作。
3. 支持举办有利于非遗传承传播的各类培训班、交流会、技能大赛及展演展示活动等。
4. 支持编写非遗乡土教材,鼓励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四)非遗研究出版经费
1. 支持非遗保护动态信息交流。
2. 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出版研究成果。
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及条件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教育传习基地,省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2022年度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科学设计,编制项目规划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对经费申报工作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参照资金申报单位执行能力,遴选操作性强,具有长远实效的项目,指导资金申报单位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编写申报材料。每个项目申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突出重点,确定优先项目
要区分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优先排序:
1. 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2. 具有较为科学完善的传承保护年度计划,并已着手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
3. 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项目、与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契合度高的项目。
(三)规范操作,加强审核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主动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及时跟踪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非遗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非遗保护传承无关的费用支出。凡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近3年内未完成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各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
四、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单位可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下载申报材料附件,填报后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市(县)报送项目审核并汇总,合理排序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市(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20%。
(三)资金保护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经费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五、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以当地邮戳为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非遗处邮箱。